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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左:
一、文書管理。
二、檔案管理。
三、出納管理。
四、財產管理。
五、物品管理。
六、車輛管理。
七、辦公處所管理。
八、宿舍管理。
九、安全管理。
十、集會管理。
十一、工友管理。
十二、員工福利管理。
十三、工作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