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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授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凡大綬初授為三等,領綬初授為五等,襟綬附勳表初授為七等,襟綬初授為九等,遇有特殊情形時,得提高等次授予之。
前項初授勳章等次之限制,於授予外國人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