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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