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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