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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二、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
三、其他有必要特別延長辦公時數之情形。
經各機關評估確有業務特殊需求,其延長辦公時數上限,除報經本院同意得再予調整外,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