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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