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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文物、史料清冊。
九、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