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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要件。
二、不合程式或文件不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