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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律師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公開甄試。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
前項資深優良律師,係指曾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
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申請轉任者,司法院得於確有需要時,配合法院業務按其專
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