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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委員八至十二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情報機關派(聘)適當人員擔任。
前項委員成員應包含人事、政風(戰)、主計、督(監)察單位主管。
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
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情報機關人員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