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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
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
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四、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證
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