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六、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四、五)及其檔案磁片
、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
七、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
出具之考核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六)。但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一年
六個月者除外。
九、執業期間承辦訴訟案件所擬書狀,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刑事各二
十件,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九款申請人應檢齊之書類,於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法官助
理或檢察事務官三年以上者,服務期間依法院組織法或行政法院組織法規
定所承辦事務經法官或檢察官簽證之擬稿,每一案號為一件,四十件,裝
訂成冊,各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或任法官助理、檢察事務官服務年資
以上二種年資者,由申請人選擇提出辦案書狀或辦案擬稿,或按二種年資
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
併審查。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其申請視為撤回。
圖表附件:
附件一轉任法院法官申請書.PDF
附件一轉任法院法官申請書.DOC
附件二轉任法院法官簡歷表.PDF
附件二轉任法院法官簡歷表.DOC
附件三轉任法院法官體格檢查表.PDF
附件三轉任法院法官體格檢查表.DOC
附件四執業律師 ○○○ 承辦案件一覽表.PDF
附件四執業律師 ○○○ 承辦案件一覽表.DOC
附件五承辦案件一覽表.PDF
附件五承辦案件一覽表.DOC
附件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考核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書.PDF
附件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考核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