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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