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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決之。
一、關於省政策性行政措施事項。
二、關於省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三、關於省預、決算事項。
四、關於省有財產處分事項。
五、關於省屬機關 (構) 組織編制重大事項。
六、關於縣、市、鄉、鎮、區 (縣轄市) 行政區域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監督及縣市長獎懲事項。
八、依法令須提出省議會審議事項。
九、省政府主席或委員提議事項。
十、其他應提委員會會議或臨時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