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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
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
依特種勤務條例之保護事項除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者外,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