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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以職務所在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訂專任職務之職稱,並經銓敘審定且實際從事危險性及勞力性工作之職務為限。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其自願
退休
與屆齡
退休
年齡應併予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