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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客座 (副) 教授,係指現任國外著名大學 (副) 教授或在研究
單位擔任相當 (副) 教授職務以上,並曾於五年內發表有關文化藝術且具
學術價值著作或具創新性作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