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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保護少年隱私,促進其健全之自我成長,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
少年事件
之記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
少年事件
之少年。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少年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