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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與拍賣競標之公私場所得以公私場所負責人或代理人投標(以下稱競標者),其具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拍賣公告規定,於投標期間備齊標件書面密封,包括基本資料、財務證明、申購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價格與數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抵換來源使用計畫或證明文件,於截止投標時間前,至投標地點將密封標件投入主管機關之標匭後參與拍賣:
一、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之固定污染源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
前項抵換來源使用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抵換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名稱。
二、抵換說明及預計取得供抵換污染排放量之空氣污染物種類及其數量。
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