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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動物用藥品
製造業者,應設登記簿,詳細記載所使用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
藥品原料藥之來源、數量、製造成品名稱、使用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
量等項,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翌年一月底前填具報告表,報當地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應
每年彙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動物用藥品
製造業者製造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應將所製造原
料藥之名稱、製造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對象等項,於每年四月、七月、
十月及翌年一月底前填具報告表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備
查。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彙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