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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與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