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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8 條
本章名詞定義如左:
一、高壓受電設備:係指高壓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及計器儀表等高壓受電裝置。
二、變電室:在室內設施高壓受電裝置之處所,如設施高低壓配電設備之處所,緊臨高壓受電裝置,且未以建築物或其他方法隔離,則變電室應包括施設該受配電設備之全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