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9 條
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九四中五.五平方公厘或十 AWG 以下,或表一六之三中八平方公厘或八 AWG 以上規定。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二五英尺。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