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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76 條
電池模組相互連接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架內之連接方法須經設計者確認者,機架內電池模組端子至鄰近接線盒間得使用六○平方公厘以上可撓電纜。
二、機架內電池芯間及電池模組間之連接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可撓電纜。
三、前二款可撓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防潮者。
四、可撓細絞電纜僅連接至端子、接線片、配線器材或連接接頭,並應符合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
電池模組之端子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視及清潔。電池模組透明外殼之一側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查內部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