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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70 條
儲能系統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為耐久而明顯者:
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性名牌。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儲能系統未連接至公用電源,並為獨立系統者,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耐久性且視線可及之名牌。名牌應標示獨立電源系統及其隔離設備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