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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64 條
交流電壓超過五○伏或直流電壓超過六○伏,可作為獨立運轉,或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儲能系統連接一個以上電源之設備及導線,應裝設足以保護所有連接電源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