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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57 條
與發配電網路連接之太陽光電系統,當發配電網路喪失電壓時,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或交流模組應自動停止電力輸出至所連接之發配電網路,至該發配電網路之電壓恢復為止。
併聯型系統得當作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前項發配電網路切開之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