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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45 條
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大小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一般規定:線徑應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且須為二.○平方公厘或一四AWG 以上。
二、無接地故障保護:每條設備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該電路導體(線)考慮溫度及導管內導線數修正後安培容量之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