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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4 條
電動車耦合器規定如下:
一、極性:電動車耦合器應分正負極。但該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互換性:電動車耦合器應有不與其他電源設備互換配線設備之構造。非接地型之電動車耦合器不得與接地型電動車耦合器互換。
三、構成及裝設:電動車耦合器之構成及裝設,應能防護人員碰觸到電動車供電設備或電池之帶電組件。
四、無意間斷開:電動車耦合器應有防止無意間斷開之裝置。
五、接地極:電動車耦合器應有接地極。但該充電系統之一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接地極連接:應採用先連接後斷開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