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29 條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獨立型系統接戶設施規定。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規定如下: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變流器之交流輸出,供應交流電力至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隔離設備,其變流器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算負載。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替代電源額定值應不低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之線徑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電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決定其線徑。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三、單相一一○伏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電一一○伏至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之受電設備或配電箱,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應無二二○伏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其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導體(線)匯流排額定值。
(二)前目受電設備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單相一一○伏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
四、反饋斷路器:
(一)於獨立型系統或併聯型系統,以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獨立型變流器輸出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
(二)標示有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