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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24 條
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其直流接地故障保護措施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故障偵測及啟斷:
(一)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系統,應能偵測接地故障電流、啟斷故障電流並提供故障指示。
(二)故障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得自動開啟以啟斷接地故障電流之路徑,且同時自動開啟該故障電路之所有導體(線)。
(三)以手動操作太陽光電系統主直流隔離開關時,不得使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動作,或導致被接地導體(線)呈現非被接地狀態。
二、故障電路之隔離:故障電路應以下列方法之一予以隔離:
(一)故障電路之非被接地導體(線)須自動隔離。
(二)由故障電路供電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須自動停止供應電力至其輸出電路。
三、標示:於併聯型變流器上,或視線可及之鄰近接地故障指示器處,應設警告標識。若太陽光電系統包括蓄電池組者,於蓄電池組鄰近處應設相同警告標識。其警告標識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小心!觸電危險! │
│若有接地故障指示時,正常時被接地導體(線)可能成為非被接│
│地並呈現帶電狀態。 │
└────────────────────────────┘
非被接地之直流太陽光電組列,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一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裝設接地故障保護:
一、裝於地面或裝於桿上之太陽光電組列在不超過二個並聯電源電路,且所有直流電源及直流輸出電路均與建築物完全隔離之情況。
二、裝設於非住宅之太陽光電組列,每一設備接地導線線徑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四十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