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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2 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使用,且由可充電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光電組列或其他方式提供電力至電動機,作為主要動力之自動式車輛及電動機車。
二、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PHEV):指在道路上使用,具備可充電儲存系統,能儲存及使用車外之電能,且有其他種類動力來源之一種電動車輛。
三、可充電儲存系統:指具有可被充電及放電能力之各種電源。
四、電動車耦合器:指相互搭配之電動車充電接口與電動車連接器。
五、電動車供電設備:指以轉移用戶配線與電動車輛間能量之目的而裝設之器具,包括非被接地、接地、設備接地之導體(線)與電動車連接器、附接插頭,及其他所有配件、裝置、電源出線口。
六、電動車連接器:指藉由插入電動車充電接口,建立電氣連接至電動車輛,以達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目的之裝置。
七、電動車充電接口:指在電動車輛上所設非屬電動車供電設備之組件,而以供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之連接器插入裝置。
八、人員保護系統:指結合人員保護裝置與構成防護功能組合之系統,於一併使用時,可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
九、電動車輛非開放式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充電之電氣化學電池所組成之密閉式蓄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