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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以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之事業,應於共同處理廠至海洋放流管線間
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未設置共同處理廠者,應分別於各事業周界邊至
海洋放流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