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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雇主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且經核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前項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製造工作之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使用外展製造服務之工作人數定期查核及管制規劃。
五、其他外展製造服務相關資料。
雇主應依據核定之外展製造服務計畫書內容辦理。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