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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漁船捕獲長鰭鮪、劍旗魚或短鰭馬加鯊者,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填報其作業位置。所填作業位置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者,捕獲之漁獲種類視為北大西洋長鰭鮪、北大西洋劍旗魚或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所填位置非在北緯五度以北海域者,視為南大西洋長鰭鮪、南大西洋劍旗魚或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
漁獲物依前項規定視為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者,並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