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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助產機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助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