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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藥品規格量換算法如下:
一、以高規格藥價換算低規格之藥價:高規格藥價乘以「低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高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九。
二、以低規格藥價換算高規格之藥價:低規格藥價乘以「高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低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乘以○.九。
本標準已收載同成分、同劑型屬多日用量包裝,改為經醫、藥專家認定具臨床意義之一日以內用量包裝者,得另行核價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