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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活動團體應每三個月彙整下列資料,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超輕型載具清冊(含責任保險之效期及投保金額)、各項檢查與維護紀錄影本。
二、會員資料。
三、各活動場地起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