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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與包圍貨艙櫃之部分空間,應具有特別控制之大氣,其控制之型式分為左列四種,對於個別化學品所需之環境控制型式如附表一「h」欄所示:
一、惰性法─於貨艙櫃與其附屬管路系統及依個別化學品規定之處所與包圍貨艙櫃之空間,充以不助燃亦不與貨物發生反應之氣體或揮發氣體,並保持之。
二、充墊法─於貨艙及其附屬之管路系統充以液體、氣體或揮發氣體以使貨物與空氣隔離,並保持之。
三、乾燥法─於貨艙櫃及其附屬之管路系統充在大氣時露點在攝氏溫度零下四十度以下之無水份氣體或揮發氣,並保持之。
四、換氣法─強力或自然換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