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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前項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設置計畫書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換發執照。
前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提出換照。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第二項申請換發設置使用執照,於原設置目的已達成且無延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依第二項換發之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