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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