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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 5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