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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深度未達第一不透水層之淺井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儘量使其排列方向與地下水或伏流水之流向垂直,其間隔應使其互相之影響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