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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