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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各類設備接地導體(線),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利用單一接地導體(線)互連:
一、每一突波避雷器處,均有直接接地連接者。
二、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之二次側相導體,與符合第四十條規定接地要求之一次側中性導體(線)或遮蔽線共用或連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