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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