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講師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