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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所發行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金融負債、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入業務之其他準備金。
前項除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應依下列二款及本節其他條文辦理外,其餘與第二章直接承保業務各項負債採用相同衡量作法:
一、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非屬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不適用變動收費法。
二、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中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須包含群組中之合約存在實質性權利及義務而預期產生之所有現金流量,此等現金流量包含該再保險合約群組所保障之分出保險人預期未來承保並分入保險合約有關之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