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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司所訂內
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銀行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
,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銀行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
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
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銀行應立即調整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