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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主管業務部門對預算支用申請程序規定如左:
一、根據核定之計畫內容及進度,必要時應擬具詳細實施計畫。
二、簽請動支案件,應先行送會主辦主計軍官,再呈主官核定後申請簽證
。
三、訂立契約之支出案件,應於簽奉主官核定後,先按規定程序招商訂約
,再行申請簽證支用。